招标详情
2025重庆国优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校园食堂物资集采集配供应链业务合作供应商招选答疑及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一、现将本项目答疑通知发布如下:
质疑1、"异议事项:请求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关于“投标人为区(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生活必需品物资储备企业,得2分;(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相应的生活必需品物资储备协议复印件)”违法条款。
一、本项目依法适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二条规定:“在非必须招标项目中,当事人选择通过招标投标程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和调整”。
同时,司法实践也一致认为,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采用了招标投标程序的,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的约束,例如: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74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由于招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故仍应当依照该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活动。”
(2)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申197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对于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发包,有关的招投标活动亦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案中,涉案商品住宅项目是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发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签订于《中标通知书》签发之前,有悖于招投标活动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其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公司与**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涉案工程《中标通知书》于2013年8月26日签发;**公司与**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为**公司与**公司串标的结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效力性规定而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申15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虽然按照现行政策要求,案涉工程不是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并非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但是案涉招投标发生时的政策、法规并未明确案涉工程不再属于必须招投标项目。而且,对于法律没有设定强制性义务的事项,不排除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并受其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目的,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开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对于并非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当事人自行选择采用招投标方式的,为了保护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主体的利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无论招投标是否系自行组织,招投标行为均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范和约束。”
(4)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最高法民终11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虽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18年废止,2018年6月1日生效实施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2018年6月6日生效实施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将商品住宅项目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删除。但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于2014年和2016年,案涉工程也于2017年8月交付,案涉工程施工期限早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颁布实施日,一审法院依据行为时的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案涉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无不当。此外,即使对于非必要招标的项目,如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招投标程序订立合同,也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约束。”
(5)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135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是贯彻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一般规定的特别规定,无论必须招标项目或非必须招标项目,均应一体适用,以维护招投标订约程序的严肃性、有效性及招投标市场的信用和秩序。当事人一经选择适用招投标程序订立合同,即使非必招项目,除符合司法解释第九条但书条款外,“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均体现了这一立法意旨,进一步强化了中标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案涉《合同协议书》第三条,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价款条款不具备前引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排除情形,严重背离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所确定的工程固定价款总额,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句的规定。”"
回复:1.本项目为重庆国优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校园食堂物资集采集配供应链业务合作供应商招选,服务对象为全区公办学校食堂,涉及师生饮食安全及物资稳定供应,属于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大型项目。
2.要求投标人为区(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生活必需品物资储备企业,旨在确保突发情况下(如疫情、自然灾害)能优先保障学校食堂物资供应,避免断供风险,直接关系到师生饮食安全与社会稳定。
3.该条款作为评分项(非资格条件),旨在择优选择综合实力强、应急能力突出的供应商,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的例外情形,即“招标项目需要”。
综上所述,该评分条款为招标人基于项目特殊性及公共利益需要合理设置,旨在优选具备应急保障能力的供应商,程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质疑请求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本条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2、请求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关于“投标人为区(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生活必需品物资储备企业,得2分;(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相应的生活必需品物资储备协议复印件)”违法条款。
回复:详见质疑1回复。
质疑3、请求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关于“投标人为区(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生活必需品物资储备企业,得2分;(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相应的生活必需品物资储备协议复印件)”违法条款。
回复:详见质疑1回复。
质疑4、"1.招标文件12页:投标文件正本份数:3份(注:投标文件“正本”必须为彩色打印、彩色复印,)是3份都取名为正本吗,是否为1份盖鲜章,另外2份彩色复印。U盘的内容是否为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2.招标文件32页企业仓储第3点:投标人现有自有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的“冷藏库”,得2分;否则不得分。后面要求提供的资料为③冷藏库:若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若为租赁房产,提供租赁合同、提供截止到投标截止日前任一租金付款发票或支付凭证复印件。提供该“冷藏库”为投标人自有的证明材料,如:购买制冷设备等的采购发票复印件等;提供冷藏库的平面布置图、提供“冷藏库”的库内对视角照片、提供“冷藏库”外景视角现场照片。对自有和租赁冷藏库各自提供不同的资料,所以冷藏库的要求到底是自有还是租赁。"
回复:问题1回复如下:
1.关于投标文件正本份数的要求
招标文件已明确要求“投标文件正本份数:3份”,并注明“必须为彩色打印、彩色复印”。具体要求如下:
3份均视为正本,均需加盖投标人鲜章(公章),且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若3份正本之间存在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将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制作正本:
方式1:1份原件(签字盖章)+ 2份彩色复印(需确保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鲜章)。
方式2:3份均为彩色打印的原件(均需签字盖章)。
2.关于电子U盘的要求
U盘内容应为投标文件的完整电子版,确保与纸质正本内容完全一致。
电子文件应清晰可读,不得出现模糊、缺失或修改痕迹。
2、问题1回复如下:
招标文件对冷藏库的要求核心在于“功能自有”,即制冷设备必须为投标人所有,而房产可为自有或租赁。此要求旨在保障冷藏库的运营稳定性,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质疑5、"1.招标文件12页:投标文件正本份数:3份(注:投标文件“正本”必须为彩色打印、彩色复印,)是3份都取名为正本吗,是否为1份盖鲜章,另外2份彩色复印。U盘的内容是否为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2.招标文件32页企业仓储第3点:投标人现有自有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的“冷藏库”,得2分;否则不得分。后面要求提供的资料为③冷藏库:若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若为租赁房产,提供租赁合同、提供截止到投标截止日前任一租金付款发票或支付凭证复印件。提供该“冷藏库”为投标人自有的证明材料,如:购买制冷设备等的采购发票复印件等;提供冷藏库的平面布置图、提供“冷藏库”的库内对视角照片、提供“冷藏库”外景视角现场照片。对自有和租赁冷藏库各自提供不同的资料,所以冷藏库的要求到底是自有还是租赁。"
回复:详见质疑4回复。
质疑6、"异议事项:请求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关于“投标人为区(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生活必需品物资储备企业,得2分;(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相应的生活必需品物资储备协议复印件)”违法条款。
一、本项目依法适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二条规定:“在非必须招标项目中,当事人选择通过招标投标程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和调整”。
同时,司法实践也一致认为,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采用了招标投标程序的,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的约束。
本项目,由被异议人依法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对外公开发布招标文件,属于公开招标投标活动,虽然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招标人自愿采用招标投标程序选聘中标单位,故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关于“投标人为区(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生活必需品物资储备企业,得2分;(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相应的生活必需品物资储备协议复印件)”评审条款违法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必需品物资储备企业,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取得行政许可的范围(例如建筑业的建筑资质、银行取得金融许可证等),仅属于企业自愿申报,经行政机关评审后,由行政机关对外公布企业名单的一种国家行政管理方式,并非国家依法颁发的行政许可。
将非必要行政认可作为加分项,使具备该资质的供应商获得不当竞争优势,实质上对其他供应商构成不公正待遇,违背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
招标文件要求“纳入生活必需品物资储备企业”进行加分,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属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删除。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2022年)明确提出:“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
(2022年)明确提出:“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
本项目为日常食堂物资供应,与应急物资储备的功能定位无关,区(县)级储备企业的资质属于特定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管理范畴,其设立目的是应对突发事件中的物资调配,而非日常商业活动。将应急资质作为日常供应项目的评审因素,显然超出政策功能目的,构成对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限制。严重违反当前中央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政策要求。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编制的评审因素存在违法,请求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关于“投标人为区(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生活必需品物资储备企业,得2分;(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相应的生活必需品物资储备协议复印件)”违法条款。
如招标人拒不删除的,严重影响了重庆市营商环境的,将向招标人的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同时将本项目存在的严重影响重庆市营商环境的违法情况,依据重庆市纪委监委专项整治损害营商环境的作风和腐败问题的工作要求进行反映;同时,还会按“国务院 关于征集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的公告”的要求,向国务院进行反映。"
回复:详见质疑1回复。
质疑7、 "重庆A集团与重庆B集团合并为C集团。原A集团旗下的“D公司”和原B集团旗下的“E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且D公司和E公司之间无控股与管理关系,D公司和E公司属兄弟关系。现两公司要参与本项目招标。
请问:两家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吗"
回复: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7.1条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3项规定,若D公司与E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且不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资格的要求,可以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
质疑8、1.请问********公司,法人***。又在做招标代理,又在做工程担保业务,又在做建筑市场投标业务。导致建筑投标和投标保函代理业务混乱,严重违规(比如,他自己一个项目开了大量的投标保函,又是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自己也参与大量投标。会不会造成其他公司参与本项目的相关信息提前泄露这样对建筑市场的公平如何保证对其他建筑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信息,如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泄露他的相关信息是否有围标.串标行为,请相关管理部门查证,同时对其他建筑公司经营重庆市场是否有风险)
回复:此问题与本项目招标内容无关。
质疑9、1.***公司,经查询该公司有限高被执行,这样的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如发生索赔,是否有偿付能力 请相关部门和业主相关查验……
回复:此问题与本项目招标内容无关,保证金缴纳请按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质疑10、1.请问********公司,法人***。又在做招标代理,又在做工程担保业务,又在做建筑市场投标业务。导致建筑投标和投标保函代理业务混乱,严重违规(比如,他自己一个项目开了大量的投标保函,又是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自己也参与大量投标。会不会造成其他公司参与本项目的相关信息提前泄露这样对建筑市场的公平如何保证对其他建筑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信息,如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泄露他的相关信息是否有围标.串标行为,请相关管理部门查证,同时对其他建筑公司经营重庆市场是否有风险)
回复:此问题与本项目招标内容无关。
质疑11、1.***公司,经查询该公司有限高被执行,这样的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如发生索赔,是否有偿付能力 请相关部门和业主相关查验……
回复:此问题与本项目招标内容无关,保证金缴纳请按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质疑12、1.请问********公司,法人***。又在做招标代理,又在做工程担保业务,又在做建筑市场投标业务。导致建筑投标和投标保函代理业务混乱,严重违规(比如,他自己一个项目开了大量的投标保函,又是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自己也参与大量投标。会不会造成其他公司参与本项目的相关信息提前泄露这样对建筑市场的公平如何保证对其他建筑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信息,如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泄露他的相关信息是否有围标.串标行为,请相关管理部门查证,同时对其他建筑公司经营重庆市场是否有风险)
回复:此问题与本项目招标内容无关。
质疑13、1.***公司,经查询该公司有限高被执行,这样的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如发生索赔,是否有偿付能力 请相关部门和业主相关查验……
回复:此问题与本项目招标内容无关,保证金缴纳请按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质疑14、1.请问********公司,法人***。又在做招标代理,又在做工程担保业务,又在做建筑市场投标业务。导致建筑投标和投标保函代理业务混乱,严重违规(比如,他自己一个项目开了大量的投标保函,又是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自己也参与大量投标。会不会造成其他公司参与本项目的相关信息提前泄露这样对建筑市场的公平如何保证对其他建筑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信息,如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泄露他的相关信息是否有围标.串标行为,请相关管理部门查证,同时对其他建筑公司经营重庆市场是否有风险)
回复:此问题与本项目招标内容无关。
质疑15、1.请问********公司,法人***。又在做招标代理,又在做工程担保业务,又在做建筑市场投标业务。导致建筑投标和投标保函代理业务混乱,严重违规(比如,他自己一个项目开了大量的投标保函,又是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自己也参与大量投标。会不会造成其他公司参与本项目的相关信息提前泄露这样对建筑市场的公平如何保证对其他建筑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信息,如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泄露他的相关信息是否有围标.串标行为,请相关管理部门查证,同时对其他建筑公司经营重庆市场是否有风险)
回复:此问题与本项目招标内容无关。
质疑16、1.***公司,经查询该公司有限高被执行,这样的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如发生索赔,是否有偿付能力 请相关部门和业主相关查验……
回复:此问题与本项目招标内容无关,保证金缴纳请按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质疑17、1.请问********公司,法人***。又在做招标代理,又在做工程担保业务,又在做建筑市场投标业务。导致建筑投标和投标保函代理业务混乱,严重违规(比如,他自己一个项目开了大量的投标保函,又是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自己也参与大量投标。会不会造成其他公司参与本项目的相关信息提前泄露这样对建筑市场的公平如何保证对其他建筑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信息,如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泄露他的相关信息是否有围标.串标行为,请相关管理部门查证,同时对其他建筑公司经营重庆市场是否有风险)
回复:此问题与本项目招标内容无关。
质疑18、1.请问********公司,法人***。又在做招标代理,又在做工程担保业务,又在做建筑市场投标业务。导致建筑投标和投标保函代理业务混乱,严重违规(比如,他自己一个项目开了大量的投标保函,又是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自己也参与大量投标。会不会造成其他公司参与本项目的相关信息提前泄露这样对建筑市场的公平如何保证对其他建筑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信息,如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泄露他的相关信息是否有围标.串标行为,请相关管理部门查证,同时对其他建筑公司经营重庆市场是否有风险)
回复:此问题与本项目招标内容无关。
质疑19、1.***公司,经查询该公司有限高被执行,这样的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如发生索赔,是否有偿付能力 请相关部门和业主相关查验……
回复:此问题与本项目招标内容无关,保证金缴纳请按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质疑20、"车辆相关问题:
在第五章 招标项目技术要求中,车辆方面(P56)描述为“中标人配备本项目的车辆须为自有。所有配送到学校的商品必须通过中标人的自有车辆配送到学校,只要有配送到学校的商品不是通过中标人自有车辆配送的,一律视为分包或转包”,租赁车辆是否算作自有车辆如果不算,那是否与商务部分中可以提供租赁车辆的描述产生矛盾"
回复:已做调整,详见补遗内容。
质疑21、车辆相关问题:
在第五章 招标项目技术要求中,车辆方面(P56)描述为“中标人配备本项目的车辆须为自有。所有配送到学校的商品必须通过中标人的自有车辆配送到学校,只要有配送到学校的商品不是通过中标人自有车辆配送的,一律视为分包或转包” ,租赁车辆是否算作自有车辆如果不算,那是否与商务部分中可以提供租赁车辆的描述产生矛盾"
回复:详见质疑20回复。
质疑22、根据民法典585条,你们给出的处罚条款很多都是不合法违规的。
回复:本项目服务对象为全区公办学校食堂,直接关系广大师生饮食安全与健康,属于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要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相应违约责任条款(如履约保证金扣除、合同解除等),旨在确保供应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和供应保障义务,符合《民法典》第585条关于"合理预见规则"及"实际损失赔偿"的立法精神。
质疑23、南岸区的也能搞个这种的招标也好,南岸区很多学校如文德中学食堂是分教师和学生食堂的。
回复:此问题与本项目招标内容无关。
质疑24、中标后的每项子目单价能公示吗
回复:本项目为比率报价模式,不会公示子目单价。具体基准价确定规则详见招标文件第12.1条。
二、现将本项目补遗通知发布如下: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项目技术要求二、服务要求(六)车辆要求中“中标人配备本项目的车辆须为自有。所有配送到学校的商品必须通过中标人的自有车辆配送到学校,只要有配送到学校的商品不是通过中标人自有车辆配送的,一律视为分包或转包,招标人可单方面解除协议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且不作任何补偿。”修改为“中标人配备本项目的车辆须为专用车辆。所有配送到学校的商品必须通过中标人配备车辆配送到学校,只要有配送到学校的商品不是通过中标人配备车辆配送的,一律视为分包或转包,招标人可单方面解除协议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且不作任何补偿。”
招标人:重庆国优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璟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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